今天下午在捷運的淡水線車上,珩珩接到志誠打電話來找我,
他打了我的手機,但我都沒有接,所以就打珩珩問,我在哪裏?
我問他,為何那麼急?要從美國打電話來給我?
他問我說,我有沒有用他的信用卡買東西?
我說:沒有啊。
他說他收到了國泰世華銀行寄給他三通簡訊,
有三筆刷卡記錄,兩筆是3600多元,一筆是早上的4000多元。
他要我立刻打電話問銀行怎麼回事。
我聯絡了銀行後,才發現,不只三筆記錄,而是六筆,
除了那三筆外,還有另外兩筆各是2199元,及1999元。
早上4260元是7點多,在udn網站上刷的,
第二筆是7點18分,是2199元,也是udn網站刷的。
因當時人在外面,只簡單向銀行說,這六筆都不是我先生刷的,
他人在國外,所以請我打電話向銀行查,要請銀行立即處理。
銀行就立即暫停那張被盜刷的信用卡。
回到家後,約4點半時再打電話向銀行確詢問詳細的刷卡資訊,
銀行把有授權成功的每一筆刷卡資料都告訴我:
1. 早上7:06,在UDN網站,刷了4260元。
2. 早上7:18,在UDN網站,刷了2199元。
3. 早上7:35,在富邦MOMO網站,刷了1999元。
4. 下午2點多,在Paypal有一筆1元,確認信用卡。
5. 下午2:35,在Paypal ,刷一筆3614元。
6. 下午2:56,在Paypal ,刷一筆3614元。
銀行還說,在4點18分左右,又有一筆50多美金,但因為之前已經申請停用信用卡了,
所以這筆沒有授權成功。
後來,我就打電話去UDN網站詢問,他們居然有志誠作為會員的資料,
有兩筆的訂單資訊,分別是4260元,及2199元。
我向他們解釋為盜刷後,他們就取消了這兩筆的交易,
他們說收件人是張 ㄩˋ ㄓㄣ(音譯) ,收件地址在宜蘭縣。
我再打電話去富邦MOMO網站,他們說是有一筆志誠是會員的交易記錄,金額是1999元。
但基於個資保護法,他無法提供收件人的資料,除非警政單位來處理。
我好驚訝,盜刷者是犯罪人,用我們的卡盜刷,
結果,我們被害人無法取得他們的資料來提告,天理何在?
法律到底是保障好人還是壞人呢?
我再打電話到Paypal,他們查到有人確實用了志誠的信用卡,
在2:35及2:56時,分別刷了3614元,而且訂單已經成立。
晚餐後,處理了一下家事後,我就走到家附近的派出所去報案,
作了詳細的筆錄(用電腦繕打,印出後我簽上名),給了我一張所謂的報案三聯單...
經過這事件,我發現有一些不合理的情形,使我聯想到最近吵得沸聲洋洋的「廢死」事,
廢死聯盟要求要保障受刑人的人權,可是被害者的人權,又有誰來保護?
唉,我是反對廢除死刑的,因為法律要保障的應是受害者的人權才是啊!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