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下午在捷運的淡水線車上,珩珩接到志誠打電話來找我,


他打了我的手機,但我都沒有接,所以就打珩珩問,我在哪裏?


我問他,為何那麼急?要從美國打電話來給我?


他問我說,我有沒有用他的信用卡買東西?


我說:沒有啊。


他說他收到了國泰世華銀行寄給他三通簡訊,


有三筆刷卡記錄,兩筆是3600多元,一筆是早上的4000多元。


他要我立刻打電話問銀行怎麼回事。


我聯絡了銀行後,才發現,不只三筆記錄,而是六筆,


除了那三筆外,還有另外兩筆各是2199元,及1999元。


早上4260元是7點多,在udn網站上刷的,


第二筆是718分,是2199元,也是udn網站刷的。


因當時人在外面,只簡單向銀行說,這六筆都不是我先生刷的,


他人在國外,所以請我打電話向銀行查,要請銀行立即處理。


銀行就立即暫停那張被盜刷的信用卡。


回到家後,約4點半時再打電話向銀行確詢問詳細的刷卡資訊,


銀行把有授權成功的每一筆刷卡資料都告訴我:


1. 早上7:06,在UDN網站,刷了4260元。


2. 早上7:18,在UDN網站,刷了2199元。
3.
早上7:35,在富邦MOMO網站,刷了1999元。


4. 下午2點多,在Paypal有一筆1元,確認信用卡。


5. 下午2:35,在Paypal ,刷一筆3614元。


6. 下午2:56,在Paypal ,刷一筆3614元。


銀行還說,在418分左右,又有一筆50多美金,但因為之前已經申請停用信用卡了,


所以這筆沒有授權成功。


後來,我就打電話去UDN網站詢問,他們居然有志誠作為會員的資料,


有兩筆的訂單資訊,分別是4260元,及2199元。


我向他們解釋為盜刷後,他們就取消了這兩筆的交易,


他們說收件人是張 ˋ ㄓㄣ(音譯) ,收件地址在宜蘭縣。


我再打電話去富邦MOMO網站,他們說是有一筆志誠是會員的交易記錄,金額是1999元。


但基於個資保護法,他無法提供收件人的資料,除非警政單位來處理。


我好驚訝,盜刷者是犯罪人,用我們的卡盜刷,


結果,我們被害人無法取得他們的資料來提告,天理何在?


法律到底是保障好人還是壞人呢?


我再打電話到Paypal,他們查到有人確實用了志誠的信用卡,


2:352:56時,分別刷了3614元,而且訂單已經成立。


晚餐後,處理了一下家事後,我就走到家附近的派出所去報案,


作了詳細的筆錄(用電腦繕打,印出後我簽上名),給了我一張所謂的報案三聯單...


經過這事件,我發現有一些不合理的情形,使我聯想到最近吵得沸聲洋洋的「廢死」事,


廢死聯盟要求要保障受刑人的人權,可是被害者的人權,又有誰來保護?


唉,我是反對廢除死刑的,因為法律要保障的應是受害者的人權才是啊!
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Hannah 的頭像
    Hannah

    享受甜美召會生活的 Hannah

    Hanna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